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近日起草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5日。
该《登记规定》对新修订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其中明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登记。
在车辆转让方面,《登记规定》要求,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时,原所有人与现所有人需共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对于号牌安装,《登记规定》提出了具体标准:号牌应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后部指定位置,正面朝外、字符正向,并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同时强调,号牌周边不应有影响号牌识别的物体和光源。
新规对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施十年有效期管理。有效期届满后,车辆如需继续上路,所有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申请延用登记。审核通过后,将重新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行驶证。
特别针对2016年8月31日前登记的存量老车,规定要求所有人应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
此外,《登记规定》明确,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若遗失、损毁或不再使用,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在一日内审查相关材料,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
申请电动自行车变更、转让或注销登记前,所有人必须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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